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債 務 人 李伊眉即李韻葒即李蕙伶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87 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5 月6 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任職於永銓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 萬4,125 元,另有年終獎金1 萬元,此有薪資證明單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3 頁、第138 頁),故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 萬4,958 元【計算式:24,125+ (10,000/ 12)=24,958 ,元以下四捨五入】。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8,512 元,總清償金額為61萬2,864 元,清償成數為13.33%。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第187 號卷第12頁)。
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5萬4,868 元扣除必要支出34萬5,000 元(債務人誤繕為26萬9,100 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5,500 元,雖略高於新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3,700 元,惟衡酌債務人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內湖區,其平日生活消費水準及通勤花費較高,且與臺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544 元相當,堪屬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
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 萬4,958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5,500 元,餘額為9,458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九成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4,597,208元。 │
│3.清償總金額:612,864元。 │
│4.總清償比例:13.3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15,252 │ 1,69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89,696 │ 536 │
│ │有限公司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45,920 │ 45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40,634 │ 2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288,526 │ 53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923,051 │ 1,709 │
│ │有限公司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309,468 │ 573 │
│ │有限公司 │ │ │
├──┼────────┼────────┼───────────────┤
│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114,931 │ 2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194,300 │ 360 │
│ │有限公司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00,217 │ 186 │
│ │有限公司 │ │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42,287 │ 8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26,790 │ 50 │
│ │有限公司 │ │ │
├──┼────────┼────────┼───────────────┤
│1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594,893 │ 1,101 │
│ │公司 │ │ │
├──┼────────┼────────┼───────────────┤
│1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11,243 │ 21 │
│ │康保險署 │ │ │
├──┼────────┼────────┼───────────────┤
│ │ 合 計 │ 4,597,208 │ 8,512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