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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債 務 人 林少緯即林信璋即林少緯即林宥佐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之每期可分配金額合計欄「3.000」應更正為「3,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事件程序中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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