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執消債清,24,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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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債 務 人 唐立即唐思榮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慧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唐立即唐思榮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債務人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事件,現正繫屬於本院102年度湖簡字第342號,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該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本件即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黃慧敏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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