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聲,484,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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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 對 人 陳拓欽
鄭煌彬
陳義鴻
陳義裕
陳義有
陳麗琴
陳麗惠
陳維在
陳維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7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4 萬402 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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