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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代 理 人 徐維良律師
相 對 人 馮英
何耀祖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共同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3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41號判決確定在案。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計算書: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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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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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21,097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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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土地面積測量費 │ 5,2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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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費用 │ 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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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26,29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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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102年度重訴字第523號: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 │
│ 即聲請人負擔。 │
│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2,021,770元,應繳納裁判費21,097元,土地面積測 │
│ 量費5,200元,合計26,297元。 │
│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 相對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未上訴,故聲請人敗訴部│
│ 分已先行確定,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630元,應由聲請人負 │
│ 擔。【計算式:26297×1/10=2630】 │
│二、105年度重上字第641號: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即│
│ 相對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23,667元【計算式:00000-0000=23667】│
│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 │
│ ㈢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
│ 1.相對人應負擔:18,934元【計算式:23667×4/5=18934】 │
│ 2.聲請人應負擔:4,733元【計算式:00000-00000=4733】。 │
│三、兩造分擔方式: │
│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
│ 1.相對人應負擔:18,934元。 │
│ 2.聲請人應負擔:2,630+4,733=7,363元。 │
│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
│ 1.相對人已預納:0元。 │
│ 2.聲請人已預納:21,097+5,200=26,297元。 │
│ 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18,934-0=18,9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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