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3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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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文萃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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