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08號
原 告 張淑珍
被 告 王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王建民」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健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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