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小上,7,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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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麗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4 年度士
小字第8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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