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消債更,218,2017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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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債 務 人 孫一杰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實際住所地為何?又債務人陳報狀所載地址與租屋處地址不同之原因為何?陳報狀地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母親之診斷證明書。
3.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開始兼職趨勢民意調查公司之電訪員?平均每月薪資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至今所有之薪資明細(須由雇主出具)。
(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為105 年1 月起至10月,共6 萬元)
4.說明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103年10月至105年9月)期間,擔任何大樓保全之任職公司名稱、地址。
5.說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手機費高達1,300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並提出最近半年之繳費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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