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消債更,229,2017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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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債 務 人 王水源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於前置調解程序中曾陳述於105年11月自喬信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離職。
請說明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及工作 內容,自何時起開始任職,並提出自105年1月起任職喬信公 寓大廈管理維謢有限公司至離職時止,及自任職目前工作單 位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 須提出)。
並分別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3、提出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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