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消債更,250,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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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債 務 人 陳志明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 年內收入,固以民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
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
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3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若為臨時工,另應具體說明工作內容、工時、地點、雇主名稱及薪資計算方式。
2.提出債務人105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債務人戶籍址即為債務人前陳報之叔叔家住址,說明戶籍址房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債務人為何不繼續居住於戶籍址而另遷居房租費用較高之他處?並提出戶籍址房屋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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