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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債 務 人 盧明輝
代 理 人 劉思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具體說明債務人自民國105 年11月起擔任臨時工之內容、工時、地點、雇主名稱及薪資計算方式。
2.債務人自陳其父親已死亡,說明是否繼承遺產,並提出債務人父親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3.說明債務人母親目前居住於何處?居住址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母親之關係?為何母親未與債務人同住?並提
出該居住址房屋之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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