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消債更,255,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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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債 務 人 潘星羽即潘芷莘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0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債務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第2次命補正)。
3、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2次命補正 ),若未曾投保勞工保險,亦提應出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未投 保證明。
4、債務人配偶陳煒傑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任 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 103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5、債務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提出受領兒童補助之金 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103年10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請提供陳美娥、潘芷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另應說明陳美娥 現居住地址,與何人同住,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另 一扶養義務人潘芷芸未共同分擔扶養費之原因。
另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債務人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陳美娥有何不能維 持生活之情形。
又債務人既無任何收入,如何支付陳美娥之 扶養費?請提出實際支付扶養費予陳美娥之證明文件。
債務 人如無從釋明陳美娥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或無法證明實 際支付扶養費,關於此支出金額應不得列載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內。
7、應受扶養人陳又睿、陳昱安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 貸款,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教育費及補習費每月須14, 8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8、請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之國泰人壽保險 單應列入財產目錄,收入部分應列計債務人所領取之兒童補 助金額,債務人配偶所給予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支出部分請 列計債務人實際支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項目及金額,若未 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 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9、債務人自陳為家管而無任何工作收入,請據實說明裁定開始 更生後,所擬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來源、金額及計算 式為何?及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仍無固定工作收入,所 應提供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的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其資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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