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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春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
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其提出之財產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尚仍應補正所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目前價值、債權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債權人、債務人之地址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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