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又穎
參 加 人 呂芳堂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朱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