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563,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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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鄭阿德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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