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351,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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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岡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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