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414,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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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星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耀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娟華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聲明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6,720 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為0.05+0.89〈即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 +編號B 部分〉=0.94平方公尺)×21萬4,000 元(上開土地之104 年1 月公告現值)+(上訴人占用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為2.54+3 〈即判決附圖所示編號C2至C3+編號C4至C5部分〉=5.54平方公尺)×21萬4,000 元(上開土地之104 年1 月公告現值)=138 萬6,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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