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重訴,36,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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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張鎮崙
被 上訴人 張陳玉霞
張瑟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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