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勞執,31,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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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曾郁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於民國105 年3月19日有一筆新臺幣47,774元之存入金額,與兩造約定第一期相對人應付款金額相符。

故命聲請人說明是否已收受相對人給付第一期款。

㈡、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需支付聲請人之工資、資遣費,共分5 期給付,其中第4 、5 期約定分別於105 年11月10日、105 年12月10日給付,迄今尚未到期,故命聲請人補正說明未到期而得以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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