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勞訴,45,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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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譜力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誠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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