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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原 告 王福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安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築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1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6萬8,41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7,270 元、1 萬905 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 萬8,175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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