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028,2016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月者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月者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月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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