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4120,2016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片語■ (VJ01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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