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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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