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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高毓婷
相 對 人 高魁志
債 務 人 郭義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20070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20070 建號,權利範圍3000分之24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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