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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啓政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主文欄中關於「黃啟政」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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