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家簡,8,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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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郭鶯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李國賢
何仁洪
劉何桂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郭炳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珍伶
被 告 何蓉馨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何楚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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