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建,10,2017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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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般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騰機電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 萬1,247元,應徵裁判費3 萬9,2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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