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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債 務 人 李素珍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地點、收入各為何?並提出最近半年之薪資明細表。
2.提出最新之勞健保繳費明細。
3.提出債務人105年1至3月所得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4.聲請前2 年(103 年8 月至105 年7 月)之收入及支出,請確實按該期間之收支情況填載,並重新提出。
收入應包含保險給付。
5.財產目錄應加計保單之部分,並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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