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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
債 務 人 陳詠蓁即陳怡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機車行照影本。
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103年9月起至104年2月間,所 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 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 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3、重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請將機車及國泰人壽保險單列 入財產目錄,請將103年9月至104年2月間之收入、105年3月 、5月領取之理賠金及6月領取之勞退遺屬勞保給付列入聲請 前二年內收入。
4、依債務人所提中國信託存摺內頁明細所載,有多筆「九易宇 軒股份有限公司」、「陳正乾」之電匯存入款項,及105年2 月5日林宏安電匯存入新臺幣(下同)64,400元,105年6月6 日現金存款21,400元,請分別說明上開存款之緣由。
5、債務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請提出當時所簽之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名 稱,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 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 金額。
6、提出103、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 。
7、應受扶養人林辰諭之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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