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債 務 人 陳美貞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提出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及103、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 額之證明文件。
2、陳明債務人何以未以目前任職工作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並說 明目前任職工作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並提出自任職 日起迄今薪資轉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是 否同意以目前任職工作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以降低勞、健保費 之支出?
3、提出受扶養人吳少云103、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 收入證明影本。
若尚在學,應提出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 就學貸款。
又吳少云已年滿20歲,有謀生能力,請陳明如經 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剔除吳少云之扶養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