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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債 務 人 韓文卿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債務人父親韓天福已民國105 年3 月6 日死亡,債務人應 提出下列資料:
⑴繼承系統表。
⑵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⑶說明債務人繼承之遺產為何?若為不動產者,應提出不動 產登記謄本;若為存款或現金,說明現存數額及流向,並
提出相關資料。
⒉債務人自104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
⒊債務人自陳領有租金補助,說明自何時開始領有租金補助 ,並提出轉帳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⒋債務人自陳已成年子女韓瑋倫,目前就讀研究所,自102 年8 月起至104 年7 月止每月給付債務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之扶養費。
惟查,韓瑋倫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收入僅29,833元。
債務人應說明是否有 其他收入漏未陳報?並提出相關資料。
⒌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強制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陳報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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