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消債清,66,2017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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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債 務 人 蕭素琴
代 理 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應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3年5月起至103年10月止, 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 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2、債務人前配偶林貴暉及長子林裕峰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 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3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 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3、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機車,是否仍正常使用中?現實際使 用人為誰?並提出估定市價之證明。
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4、債務人繳納機車貸款之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購買相關文件 ,說明何時購買?購入價格?及未登記在債務人名下之原因 。
5、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 向繳費單位申請)。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債務人未居住在戶籍地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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