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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曹昌彥
相 對 人 曹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曾永俊」之記載,應更正為「曹永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該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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