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 理 人 周明嘉
史文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蕭錫建破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八0二室」。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