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聲,232,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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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係就承審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46 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王本源法官、劉瓊雯法官、陳筱蓉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業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經上開承審法官作成駁回聲請之終局裁定,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全卷查核屬實。

又聲請人於105 年8 月11日始為本件之聲請,亦有本件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從再令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

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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