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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任玉鳳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懷瑩
被 告 任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31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 捨5 入)一、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宜蘭市縣○○街00號9 樓之3 房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756,800 元。
二、系爭土地(宜蘭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61,700元(105 年度公告現值)×8,559.86平方公尺×601/100,000(被告應有部分)=3,174,142元
三、756,800 元(系爭建物)+3,174,142 元(系爭土地)=3,930,942 元×1/3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應有部分1/3 )=1,310,3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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