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補,1429,2017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鄭明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鄭金鍊
訴訟代理人 鄭秀琴
被 告 鄭力維
法定代理人 鄭志鴻
何涵喻
被 告 鄭仲傑
法定代理人 連貴美
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將新北市○○區○○段000 號土地予以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2,322 元(計算式:12,100《105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34.46《平方公尺》×1/3 《權利範圍》=2,962,3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