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008,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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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楊勝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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