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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李晶潔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陳立涵律師
張伯儀
被 告 曾國憲
訴訟代理人 曾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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