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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誌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國榮、林金輝、鄭丁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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