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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長安馬達有限公司(原名:長安微電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幸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除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外,尚應載明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若干元)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萬6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59元),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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