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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古詩玄
代 理 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珽
代 理 人 胡原龍律師
夏媁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思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於「兩造有無約定聲請人採購限制之品牌、商品年度」(下稱系爭約定),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傳訊證人熊麟徵具結作證。
惟證人熊麟徵所述不實,涉有偽證罪之嫌,聲請人已對證人熊麟徵提出偽證罪告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因其證述內容,足以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且所稱犯罪嫌疑,亦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所指該他人所涉罪嫌,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並未經起訴,即非屬刑事法院認該他人有何犯罪嫌疑,自無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1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約定,除證人熊麟徵外,尚有證人陳俊銘、江秉家具結之證詞,及兩造與訴外人中南百貨間之錄影光碟譯文、相對人與中南百貨訂立合約及其附件一等資料在卷待查,則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約定,本院非不得就前開證據進行調查,並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所得心證判斷之,否則不啻將系爭約定之認定繫於證人熊麟徵之證述。
且聲請人所指證人熊麟徵所涉偽證罪嫌,現仍由檢察官偵查中,依前揭說明,亦無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餘地。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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