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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白永恩神父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白永恩神父社會福利基金會高雄聖安娜之家間請求停止違法業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3日105 年度訴字第119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
又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3日原告之訴駁回之裁定不服,於同年9 月8 日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1月2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6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所為之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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