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吳金印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簡瑜萱律師
被 告 呂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吳順發」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順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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