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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柯寶貴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被 告 柯裕元
柯裕仁
柯佳芬
柯佳泥
柯佳芳
甘慶蘭
兼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9,4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6,244元,尚須補繳6,7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一、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坐落臺北市○○區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同路段,屋齡40至50年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105年3月及6月各有1筆,成交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08,000元及195,000元,取其平均價格為151,500元(計算式:〈108,000+195,000〉÷2=151,500元)。
二、上開建物含陽台在內共83.95平方公尺(計算式:80.14+3.81=83.95)。
原告就上開建物之應有部分為1/3,是本件起訴時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9,475元(計算式:〈83.95平方公尺×151,500元〉×1/3=4,239,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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