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449,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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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追加原告 江慧芬
李秋志
尤德興
尤阿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追加原告 蘇怡如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其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尚欠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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