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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莊迦閔
訴訟代理人 洪雅雯
被 告 璞真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達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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