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訴,1547,2017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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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 訴 人 蘇宗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 女、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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